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旗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牧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