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栖息地营造、植被恢复、土地整治、污染源控制、封育禁牧等措施,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