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的居牧民依法、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