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湿地保护规划的生态旅游、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自治旗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牧民参与湿地管护。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