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