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系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故意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三)哄抢抗洪抢险物资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