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或者擅自使用水文测站的水文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