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按照批准的防洪规划制定各类防洪工程和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资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水的河段和病险水库、闸坝等工程设施,应当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加固或者重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