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在河道、淀泊上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