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公路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三)不依法及时处理公路突发事件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公路专项资金的;

(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