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站(卡)、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扩大收费范围和转让收费公路权益;

(二)在车辆通行费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三)收费不开具票据或者不开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

(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或者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

(五)刁难、勒索驾乘人员;

(六)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七)挪用、截留、侵占车辆通行费;

(八)其他违反收费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