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站(卡)、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扩大收费范围和转让收费公路权益;
(二)在车辆通行费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三)收费不开具票据或者不开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
(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或者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
(五)刁难、勒索驾乘人员;
(六)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七)挪用、截留、侵占车辆通行费;
(八)其他违反收费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