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农村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出入口或者重要节点位置依法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计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计重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车道和通行车道。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高速公路出入口与货运源头称重检测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认定超限超载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