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人信息、联系方式和超限许可等信息的共享。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对超限车辆加强现场检查,并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技术检测等方式,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对在现场超限检查、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监督管理工作,本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相关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