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州、县(市)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