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化救护培训,提升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鼓励和支持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