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或者不听劝阻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