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二)爱护旅游服务设施和红色文化、文物古迹、自然风貌等旅游资源;

(三)自觉遵守各景区、景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四)文明观演、观赛,爱护公共文化场馆设施,遵守关于录音、录像、拍照等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五)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做到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宣传真实、明码标价,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严禁欺骗、诱导、强制旅游者消费等不文明商业活动;

(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