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二)保持房前屋后、庭院内外和村庄道路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主动参与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

(四)饲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五)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积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依法举报破坏行为;

(七)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