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在维护社区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帮助,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私搭乱建彩钢棚、阳光棚、树脂瓦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不占用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侵占公共绿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在建(构)筑物的屋顶、楼道等公共空间安装、堆放、吊挂私人物品,不私拉乱接电源,不违规用电,不在楼道、楼梯间泊车充电;
(四)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者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遵守相关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
(六)积极参加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
(七)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