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巩固嘉陵江绿色生态走廊建设和生态保护成果,维护江心洲、河漫滩和江河湖库沿岸自然地形风貌。

江河湖库沿岸各类生产建设活动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方向相一致,合力构建自然生态系统。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