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相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深化相关规划衔接、监测体系建设、信息共享、污染防治、联合执法、突发事件预警、协同处置和事后恢复等跨区域合作。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