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服务保障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先进制造业协调推进、指导评价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科技、金融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