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指标进行常态化监督,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区域先进制造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系统研究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定期开展政策执行绩效评估和调整优化,提高政策的精准度。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