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源头创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等产学研用创新体系,支持建设国家级或者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