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鼓励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转为其他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落实工业用地节约集约有关政策,盘活闲置工业用地。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项目选址选线、生态环保措施的指导,支持先进制造业绿色发展。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