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配套的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所需绿化工程费用两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