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