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途径并向社会公布,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