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