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