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侵犯他人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