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一)符合国家、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