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加强基层治理数据库建设,推行基层数据综合采集,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利用;推动公共数据向基层共享应用,运用数字技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基层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社会治理。

市、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商务、民政及综合治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基层社区治理数字化,构建网格化、精细化、信息化智慧社区服务体系,推动政务、商务、服务、家务等社区功能数字化,加强社区网格化治理平台与智慧社区各系统的协同。

市、县(市、区)网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建设,实行涉农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促进数字技术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共服务、乡村环境监测等领域的综合应用,增强数字乡村治理能力。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