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教育。推动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促进数字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开放、流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教育数字化建设与服务,全面提高教育数字化水平。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