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空天信息、卫星互联网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