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救助和慰问。

对在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就医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