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武装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以结合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和纪念日或者公民入伍时悬挂光荣牌,并举行仪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武装部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汇总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