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灾害监测预警第三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应当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