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抗旱、防洪、除涝工程,及时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堤防、避风港、防护林、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