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