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编制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审查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