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作业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委托或者以招标的方式选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由作业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责任人向其支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费用。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费用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的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与作业项目承揽的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