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作业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