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