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