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