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举办户外宣传活动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