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