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是指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规定的畜禽。

(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粪、尿、垫料、冲洗水和饲料残渣等。

(三)畜禽粪肥,是指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通过无害化处理,充分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后作为肥料还田利用的堆肥、沼渣、沼液、肥水和商品有机肥。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