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现场监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能保持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的,或者未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